各有关医疗机构: 根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(省政府办公厅[2009]5号)关于鼓励和支持宁波市继续开展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精神,经市政府同意,现将我市药品(大输液)集中采购后的临时零售价格公布如下,请遵照执行。执行时间自2009年6月 15日起执行。 附件:宁波市药品(大输液)集中采购临时零售价格表.xls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