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价费〔2007〕275号文件精神,为鼓励常用低价药的生产使用,进一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,根据《浙江省临床常用低价药品采购供应管理暂行办法》和省物价局、省卫生厅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第一批常用低价药品种目录,结合我省医疗机构药品实际采购状况,现公布我省医疗机构第一批常用低价药的销售价格,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医疗机构常用低价药统一销售价格详见附表。
二、医疗机构按不高于本通知公布的统一销售价格销售常用低价药品。医疗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,缩小药品进销差率,适当让利于患者。
三、医疗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常用低价药品的销售价格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四、本通知自2007年11月15日起执行。具体价格查询请登陆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,网址:www.nbdpc.gov.cn药品价格查询栏。
附表:
医疗机构统一销售价格表.xls
二○○七年十一月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