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规范幼儿教育收费行为,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,保障幼儿园和幼儿家长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、《浙江省定价目录》等有关规定,市物价局、市教育局、市财政局就规范市区幼儿园收费行为作出如下通知:
一、幼教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,目前公办幼儿园办学经费主要靠财政拨款和收费收入,为顾全广大群众利益,保障公办幼儿园健康发展,各级财政部门应继续支持幼教事业。
二、幼儿园保育费收取实行“新生新标准,老生老标准”。餐点费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,但必须专款专用,单独核算,并每月向幼儿家长公布帐目。
三、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(详见附件)。
四、民办幼儿园保育费标准由幼儿园自行制定,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。假期举办困难班的,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参加,幼儿园不得强制。
五、幼儿园保育费、餐点费按月收取。一个月内幼儿实际在园时间不足10日(含10日)的,保育费减半收取;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转园或退园的,当月保育费不再退还;学期初和学期末不足一个月的,保育费按日计收(每月按21天计算);餐点费按实结算。
六、幼儿园为幼儿提供其他服务收取的费用,应遵循“家长自愿、据实收取、单独核算、及时结算、定期公布”的原则。幼儿园不得营利和强制代办。
本通知自2006年秋季开学起执行,各县(市)、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执行。市物价局、市教委、市财政局《关于调整宁波市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》(甬价费〔1999〕273号)同时废止。
宁波市区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标准
单位:元/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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班别
收费标准
级别 |
小小班 |
小班 |
中班 |
大班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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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星级 |
370 |
350 |
330 |
31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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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星级 |
270 |
240 |
215 |
19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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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星级 |
230 |
210 |
195 |
18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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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星级 |
190 |
175 |
160 |
14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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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星级 |
150 |
140 |
130 |
12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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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星级 |
120 |
90 |
80 |
7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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星外级 |
100 |
80 |
70 |
60 |
备注:加时托在日托收费标准上加收30%,全托在日托收费标准上加收60%,日托必须保证幼儿在园每天9个半小时,并建立教师早晚值班制度,以方便幼儿家长正常工作,对早送晚接不得加收费用。加时托延时至晚9点。
发布处室:收费管理处